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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专利局

      时间:2023-07-27  发布人:admin  点击次数:146

    欧洲专利局

      欧洲专利局(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设立,负责审查授予可在44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当欧盟的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新系统开始实施后,EPO将成为管理统一专利的一站式机构,申请人可通过向EPO提交一份请求,在多达25个欧盟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
      EPO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在海牙、柏林、维也纳和布鲁塞尔设有分部。
      ■ 网站:www.epo.org
      ■ 电话:+49 (0)89 2399-4500(慕尼黑)
      ■    +49 (0)30 25901-4500(柏林)
      ■    +31 (0)70 340-4500(海牙)
      ■    +43 (0)1 52126-4500(维也纳)

    欧洲专利可生效国家

      1.EPC成员国(member state,39个国家)
      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捷克、德国、丹麦、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克罗地亚、匈牙利、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拉脱维亚、摩纳哥、黑山、北马其顿、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瑞典、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土耳其
      2.延伸国(extension state,1个国家)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
      3.生效国(validation state,4个国家)
      摩洛哥、摩尔多瓦、突尼斯、柬埔寨
    2.简介


      根据EPC,所有的技术发明都可以申请获得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指定请求在EPC的缔约国(contracting state)生效。此外,根据EPO与特定几个国家的单独协议,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欧洲专利在延伸国和生效国生效。
      在每一个生效的国家,欧洲专利与国内专利主管部门授权的国内专利具有相同的效力,根据国内法获得保护。

    欧洲专利授权条件

      ● 须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
      ● 具有新颖性,即不属于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以任何形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但在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由于明显滥用与申请人的关系或者为了在特定国际展览会上展览而公开的,不影响新颖性;
      ● 具有创造性,即对相关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 能够工业化生产或使用;
      ● 充分披露,使得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 一次申请仅能涉及一个发明或者属于同一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不过在EPO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 不属于不得授予专利的客体,比如人类或动物的治疗或诊断方法、新植物或动物品种、生产动植物的实质生物学方法、发现、数学方法、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等;
      ● 发明的实施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比如克隆人体或将人类胚胎用于商业目的等。

    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

      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和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新系统拟于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将为专利制度的用户提供一个具有成本效益的专利保护和整个欧洲的争端解决选择。
      EPO将成为管理统一专利的一站式机构,申请人可通过向EPO提交一份请求,在多达25个欧盟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这将建立在EPO根据EPC规则授予的欧洲专利基础上,因此在授权前阶段不会有任何变化。在欧洲专利被授予后,专利所有人将能够要求“统一效用(unitary effect)”,从而获得统一专利。
      统一专利一揽子计划包括两项为统一专利提供法律框架的欧盟法规和一项设立UPC的国际协议,即UPCA。
      2012年12月,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了两项法规,为欧盟的统一专利保护奠定了基础,即:
      ●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2年12月17日第(EU)1257/2012号条例,实施在建立统一专利保护领域的强化合作》
      ● 《欧盟理事会2012年12月17日第(EU)1260/2012号条例,实施在建立统一专利保护领域加强合作的适用翻译安排》
      通过加强合作,欧盟国家将在其结构内的特定领域,在不涉及非参与成员国的情况下实现更大的一体化。除西班牙和克罗地亚外,目前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参与了建立统一专利保护领域的强化合作。但英国于2020年1月31日退出欧盟,因此不再是一个参与成员国。
      这两部欧盟法规自2013年1月20日起生效,但只从UPCA生效之日起适用。
      UPCA是统一专利一揽子计划的第三个组成部分。2013年2月,25个欧盟成员国签署了UPCA,但该协议还需根据各国各自的宪法要求进行批准。UPCA开放给任何欧盟成员国加入。但不对欧盟以外的国家开放。到目前为止,除克罗地亚、波兰和西班牙外,所有欧盟成员国都签署了该协议。
      欧洲专利组织行政理事会特别委员会通过的以下两项立法进一步落实了统一专利保护制度,并对EPO的用户具有核心意义。
      ● 《与统一专利保护有关的规则》(UPR)
      UPR规定了有关EPO根据上述两个欧盟条例进行的所有程序的细节,并规定在EPO内部设立一个统一专利部门。
      ● 《统一专利保护费用规则》(RFeesUPP)
      RFeesUPP规定了统一专利所有人应向EPO支付的所有费用和开支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EPC下有关费用的规则的最重要的规定将同样适用于统一专利,特别是那些关于如何向EPO支付费用的规定。
      统一专利为欧洲的专利保护提供了一个额外的选择,即在现有单一国家途径或传统的欧洲专利之外的新选项。那些倾向于在个别EPC缔约国寻求保护的人仍然可以向这些国家的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而且也仍然可以在一个或多个EPC缔约国验证欧洲专利。而统一专利可以与传统的欧洲专利相结合——可以寻求统一专利,并在那些领土不在统一专利计划范围内——不是欧盟成员国;或者是欧盟成员国,但没有参加统一专利保护方面的强化合作;或者是正在参与加强合作的欧盟成员国,但尚未批准或加入UPCA——的EPC缔约国验证欧洲专利。
      在目前的制度下,权利人可能不得不在其欧洲专利得到验证的所有国家进行平行诉讼。这种多点的诉讼是昂贵和复杂的,并可能引起法律的不确定性。作为参与成员国的共同法院,未来的UPC将集中统一专利和传统欧洲专利的诉讼,促进一致的判例的发展,并增加法律的确定性。这是向减少分散化迈出的重要一步。
      统一专利使欧洲专利制度更加简单,并大大降低了在参与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的成本。它消除了参与成员国的验证要求以及与此相关的高成本。这些费用可能相当可观,特别是当一项欧洲专利在几个参与成员国进行验证时,通常包括验证所产生的翻译费用、应付给各个国家专利局的公布费,以及付给当地律师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费用。相比之下,统一专利不需要聘请不同的当地律师、代理人或专门的服务提供者。
      此外,统一专利所有人可以一种货币(即欧元)向EPO支付单一的专利维持费,并且在截止日期和可接受的支付方式方面适用单一的法律制度。这大大简化了权利人需要履行的手续。
    3.程序


      获得一个有效欧洲专利有两种方式:第一,直接向EPO申请获得欧洲专利;第二,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以EPO为指定局。
      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地在EPC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自己在EPO进行所有的程序步骤,没有义务指定代理人。然而,其他申请人必须由专业代理人(professional representative)或法律从业人员(legal practitioner)代表(提交申请或支付费用时除外)。申请人可通过EPO网站相关页面下方的检索工具(Search form)查找获得EPO认可的代理人。

    直接向EPO申请欧洲专利的程序

      根据欧洲专利审查指南,欧洲申请和欧洲专利的处理是通过若干不同的步骤进行的,这些步骤可以总结如下:
      1.向EPO或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使用在线申请软件(下载)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和PCT申请,在EPO的异议、上诉、限制和撤销程序中提交材料,以及随后为所有欧洲专利程序提交文件。此外,申请人也可以用它来向加入EPC的国家局提交申请和文件。
      申请人也可以使用在线申请2.0(Online Filing 2.0)或在Web表格申请(Web-form filing)——
      使用在线申请2.0需要取得EPO认证机构(CA)发放的智能卡(smart card),其中包含CA数字证书,用于加密和签名;
      Web表格申请是一个互联网浏览器应用程序,允许申请人和代理人上传和提交PDF格式的申请文件,如表EP 1001(EP 1001 - Request for grant of a European patent)等,需进行用户注册。
      专业代理人、法律从业人员或在EPC缔约国有住所或营业地点的申请人可通过EPO的邮箱(Mailbox)服务在线接收来自EPO的通信,但不能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申请。
      申请也可以通过传真向EPO的申请办公室或允许这样做的缔约国的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如果通过传真传送的文件难以辨认或不完整,该文件将被视为没有收到。通过传真提交的申请,只有在文件质量较差的情况下才需要书面确认。在这种情况下,EPO将邀请申请人在2个月内提供这些文件。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期限内遵守这一邀请,欧洲专利申请将被拒绝。为了防止文件的重复,EPO要求申请人在纸质版的申请文件上注明申请号或传真日期,提供提交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明确这些文件是“对通过传真提交的申请的确认(confirmation of an application filed by fax)”。
      2.受理部门(receiving section)对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可以给予该申请一个申请日。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包含以下内容,则被认为满足要求:
      (1)表示正在申请欧洲专利;
      (2)包含识别申请人的信息或允许与申请人联系的信息;以及
      (3)说明书(description),或表明依据此前的一项申请。
      在取得申请日期时,EPO不要求申请人提出任何权利要求,但将邀请申请人在取得申请日后2个月内至少提交1项权利要求。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期限内遵守这一邀请,申请将被拒绝。
      如果说明书是依据在先申请提交的,该依据必须包含下列信息,以便使申请有资格获得申请日:
      (1)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2)其文件号;
      (3)申请提交給了哪个专利局;
      (4)指出所依据的文件取代了说明书和任何附图。 
      3.受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formal examination)
      一项申请必须满足的形式要求是受理部门审查的主题,这些要求涉及到以下内容:
      ●代表性(representation)
      受理部门将检查申请人是否属于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地在EPC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是否委托了合格的代理人。
      ●签字
      ●申请书的物理要求(physical requirement)
      受理部门将检查在申请日收到的构成申请的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以及作为说明书的附件提交的任何补充文件——中最初披露的所有细节是否可以辨识,但一般不会提请申请人注意与申请内容有关的任何缺陷。
      如果权利要求是在申请日之后提出的,或者说明书的缺失部分或附图是在申请日之后插入的,EPO将再对这些内容进行一次单独的检查。任何不足之处只有在完整的申请文件归档后才会被告知给申请人。
      如果迟交的说明书的缺失部分或附图导致申请日的变更,申请人可以在收到申请日变更通知后1个月内撤回迟交的说明书或附图部分。如果申请人未撤回,EPO将在该1个月期满后将文件中的问题告知申请人。
      ●摘要
      摘要的最终内容由EPO负责。在实践中,这一责任由检索部门承担,因为必须确定摘要的最终内容并与检索报告一起转交给申请人。如果检索部门确认申请人所提交的摘要与所要求的发明无关,则通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不构成摘要,并请其纠正缺陷。
      如果申请中含有附图,申请人应指出他们建议附在摘要中的附图(或例外)。如果不符合这一要求,则由检索部门决定公布哪些图。
      ●授权请求
      在申请日加入EPC的所有缔约国都被视为在欧洲专利授权请求中被指定的国家,其他国家将被忽略。
      指定缔约国须交纳指定费。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视为申请人自动指定了EPC的所有缔约国,而指定费则可以在以后支付。对于2009年4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这是一个涵盖所有EPC缔约国的统一指定费,对个别指定国收取指定费的制度不再适用。
      指定费涵盖所有EPC缔约国,但申请人对其指定已明确撤回的国家除外。当申请是以联合申请人的名义提出时,每个人可以指定不同的缔约国。
      对于欧洲专利申请,指定费必须在欧洲专利公报(European Patent Bulletin )指出的其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的6个月内支付,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对优先权的要求
      如果符合下列情况,欧洲专利的申请人有权并可以要求在先的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1)在先申请——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申请,但基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不被承认——是在一个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方提出的,或为一个国家或WTO成员方提出的,根据EPC的规定,被确认为产生了优先权;
      (2)欧洲专利的申请人是提出先前申请的申请人,或者是申请人的所有权继承人;
      (3)欧洲专利申请是在以前的申请提交之日的12个月内提出的;
      (4)欧洲申请与首次申请公开的发明相同。
      只要在先申请内容足以确定申请日期,就可以用来确定优先权日,而不考虑该申请的结果,如随后的撤回或拒绝。
      ●发明人的指定
      ●翻译,如有需要
      如果申请不是以EPO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德语——提交的,必须在提交日期的2个月内向EPO提交申请的译文,否则申请被视为撤消。
      ●至少有1项权利要求
      EPO将检查申请中是否存在至少1项权利要求。如果没有,EPO将邀请申请人在取得申请日后2个月内提交其权利要求。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此期限内这样做,申请将被拒绝。
      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要求必须在申请日提供的申请文件(说明和任何附图)中有依据,这一要求将首先在检索阶段进行检查。
      ●申请费和检索费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在提交欧洲申请后1个月内支付申请费和检索费。对于2009年4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如果超过35页,还应支付额外费用。
      除此之外,受理部门有必要:
      ●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进行初步检查,以确保将出现在公布的申请中的发明名称基本符合要求——
      (1)标题不应使用人名、花哨的名称、“patent(专利)” 一词或类似的非技术性术语,这些术语不能用于识别发明;
      (2)缩略语“etc.(等)”,由于含糊不清,不应使用,而应以说明具体内容来代替;
      (3)诸如“Method(方法)”“Apparatus(仪器)”“Chemical Compounds(化学化合物)”之类的标题或类似的模糊标题,不符合标题必须明确说明发明的技术名称的要求;
      (4)商业名称和商标也不应使用,但是受理部门仅需要根据一般常识,在认为申请人使用了属于商业名称或商标的名称时进行干预。
      ●检查是否已支付任何应交的权利要求费——如果包含15项以上的权利要求,就要为超过该数目的每项权利要求支付权利要求费。
      ●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4个月内,其发明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已经参展的申请人应提交展览证书。
      根据EPC第55条,如果发明的披露发生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或优先权日)前不早于6个月的时间,并且造成披露的原因是是由于申请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在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签署、1972年11月30日最后修订的《国际展览公约》条款范围内的官方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上展示了该发明,发明不丧失新颖性。
      申请人提交的展览证书应符合以下要求:(1)证书是由负责上述展会工业产权保护的机构在展会上签发的;(2)说明该发明确实是在那里展出的;(3)说明展览的开幕日期,如果发明的披露晚于该日期,则说明该发明的首次披露日期;并且,(4)附有经上述机构正式认证的发明的鉴定。
      ●如果是与生物材料有关的欧洲专利申请,检查提供的信息是否完整。
      ●检查在有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的申请中,是否也提交了规定的序列清单。
      如果文件存在问题,申请人应在EPO向其告知后2个月内(该期限不可延长)进行修正,否则申请将被拒绝。 
      4.如果受理部门确定该申请符合形式要求,检索部门(search division)将起草一份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EESR),该报告的副本将转发给申请人。
      欧洲专利申请从提交申请到授予专利(或拒绝申请)的程序包括两个独立的基本阶段,即检索和实质性审查。
      检索部门负责发出检索前邀请,以澄清或在必要时限制要检索的主题。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会被告知与检索部门的协商只能在申请进入审查阶段后进行。
      对于从2005年7月1日起提交的欧洲申请和从该日起进入欧洲阶段的国际申请,欧洲检索报告和补充欧洲检索报告将附带有关于该申请及其相关发明是否有可能符合EPC要求的意见。审查部门在进一步审查申请时,将同时考虑检索意见中提出的反对意见和申请人的答复。
      5.申请和检索报告由EPO一起或单独公布。
      6.在收到申请人的审查请求时,或者,如果审查请求是在检索报告转交给申请人之前提出的,在申请人确认他希望继续进行欧洲专利申请时,该申请将接受实质性审查和任何必要的形式审查,然后由审查部门(examining division)授予欧洲专利。
      为了能够开始审查欧洲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审查请求,但在支付审查费之后才被视为提交。审查请求可以从申请提交之日起,至欧洲专利公报指出的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出。如果申请人在此期限内没有提出审查请求,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在收到检索报告和检索意见后,到收到审查部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之前,申请人必须对检索意见作出答复,对说明、权利要求或附图提出修改,和/或对检索意见中提出的异议提出意见。审查部门在起草第一份审查意见书时,将考虑申请人对检索意见的答复,或对不要求答复的检索意见自愿提交的答复。
      如果审查请求是在欧洲检索报告转交给申请人之前提出的,EPO会邀请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表明其是否希望进一步处理该申请,并给申请人机会对检索报告提出意见,或酌情修改说明、权利要求和附图。如果申请人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对邀请作出答复,该申请将被视为已被撤回。
      如果在申请人提交了对检索意见的答复后,申请中仍然存在缺陷,审查部门将在随后的审查程序中发出信函。审查员应在该函件中指出认为该申请不符合哪些EPC要求。该函件将对提出的任何反对意见给出理由,并邀请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或提交修改。
      答复的期限一般在2-4个月之间,将由审查员在考虑到与特定申请有关的所有因素后决定,包括申请人或其代表通常使用的语言;提出的反对意见的数量和性质;申请的长度和技术复杂性;EPO与申请人或其代表的距离;以及申请人和代表之间的距离。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提出要求,该期限可以延长,但未提供书面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当申请人作出答复后,审查员将重新审查该申请。
      如果审查员认定仍然存在反对的理由,且申请人被赋予了听证的权利,审查员会考虑向审查部门的其他成员建议拒绝该申请。如果审查部门决定拒绝申请,要作出书面决定。
      如果申请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并且审查部门根据申请人的陈述认为上诉可以受理并且理由充分,则会在收到理由陈述后3个月内相应地纠正其决定。否则,该上诉将由EPO的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ppeal) 审议。如果拒绝专利的决定在上诉中被推翻,该申请可能会被发回审查部门作进一步审查。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的审查通常将被委托给进行原始审查的审查员。
      一旦审查部门决定可以授予专利权,必须将其计划授予专利权的文本通知申请人,该文本可以包括审查部门主动作出的修正和更正。如果对申请人是否会同意审查部门提出的修正存在疑问,审查员会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联系,或以书面形式进行正式沟通。
      不需要与申请人协商的修正包括:
      (1)使说明书中的发明说明与权利要求书相一致;
      (2)删除说明中模糊的一般性陈述,或明显不相关的内容;
      (3)插入以国际单位表示的数值;
      (4)在权利要求书中插入参考数字,除非已知申请人反对这样做或以前曾反对过这样做;
      (5)引入背景技术摘要,明确代表与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6)尽管改变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含义或范围,但显然必须进行修改,因此可以假定申请人不会反对这些修改;
      (7)纠正语言上的错误和其他小错误;
      (8)将处理方法(method-of-treatment)权利要求重新拟定为允许的形式;
      (9)删除多余的权利要求,例如申请人在将其特征纳入其他权利要求后仍未删除的权利要求。
      在未与申请人协商的情况下不得提出修改的情况包括:
      (1)对权利要求的含义或范围有重大改变的修改,如果有不同的修改方法,那么审查员不能假设申请人会同意哪一种可能性;
      (2)删除整个权利要求,但所谓的 “综合权利要求(omnibus claims)”——权利要求的内容为 “大致如本文所述的装置(An apparatus substantially as described herein)”,或类似内容——除外 ;
      (3)合并权利要求,以克服对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异议。
      EPO所作的此类修改和更正的目的是避免申请人提出更有可能被拒绝的修改,从而有助于避免审查程序的延误。
      上述文本中还将邀请申请人支付授权和公布费用,并在4个月内(该期限不可延长)使用申请所用语言以外的两种EPO官方语言提交权利要求书的翻译。
      7.只要符合EPC的要求,EPO会就指定的缔约国向申请人授予欧洲专利。
      8.欧洲专利的说明书由EPO公布。
      当在欧洲专利公报中提出授权后,EPO会尽快公布包含描述、权利要求(3种官方语言)和任何附图的专利说明书。公布的说明书的首页除其他外显示了在授权时仍被指定的缔约国。
      欧洲专利说明书一经公布,EPO将向专利所有人颁发证书,证明欧洲专利已授予证书中指定的人。如果有一个以上的所有人,每个人都会得到一份证书。所有人可以要求在支付行政费用后向他们提供一份附有说明书的证书的认证副本。
      9.在公布后的9个月内,任何人(any person)都可以对被授予的欧洲专利发出异议书;在审查异议之后,由EPO的异议部门(opposition division)决定是否驳回异议,以修改后的形式维持该专利,或撤销该专利。
      异议适用于欧洲专利在所有缔约国内的效力。因此,异议原则上必须是针对所有指定国家的。然而,由于专利可能包含对不同缔约国的不同权利要求,异议的效果在缔约国之间可能有所不同。因此,专利可以在不同的缔约国进行不同的修改,也可以在一个或多个缔约国被撤销,而在其他国家不被撤销。
      10.专利所有人可以请求限制或撤销已授予的欧洲专利;审查部门将对这一请求作出决定。
      11.如果欧洲专利被修改,EPO将公布相应修改后的欧洲专利的新说明书。
      EPO受理部门、审查部门、异议部门或法律部门(legal division)作出的对一方有不利影响的任何决定都可以上诉,因此,可以在EPO的上诉委员会进行复审。
      更多内容,可参见EPO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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